余xx诉XX县妇幼保健院、XX县XX街道办事处、XX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和审理。我们接受余xx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各方证据及庭审情况,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案涉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当天队伍长、秩序乱。这已经由公安机关查明,并记载于《接处警登记表》中“处警情况”一栏,原告当天的住院病历记载也可佐证公安机关的结论。
1、XX县公安局x关派出所经调查得出处警结论意见:接警后值班民警出警至现场,经询问报警人、现场知情人,系报警人孙xx亲属余xx在XX县妇幼保健院内排队接种新冠疫苗过程中,因人数过多、队伍过长,其间工作人员另开辟一处接种台并告知排队接种人员。部分排队接种人员庭后立即离开原队伍,蜂拥到新队伍中,余xx亦随人流从老队伍中往新队伍中跑,因人数过多队伍较乱,余xx在队伍转移过程中被挤摔倒地致膝盖受伤。以上事实记载于x关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中的“处警情况”一栏。
2、XX医院出具的关于余xx的《住院病历》首页损伤外部原因中也有明确记载:(患者余xx)被蜂拥人群挤压、推挤导致受伤。
3、XX医院出具的关于余xx的《入院记录》病史中亦有记载:“6小时前患者在妇幼保健院接种新冠疫苗排队时因人流拥挤导致摔倒受伤”。
4、被告XX县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事发视频亦有显示:在事发后,仍有排队接种人员小跑着往另一处移动。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完整、确定的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接种群众在更换队伍中因现场秩序混乱,导致原告被人流挤倒摔伤。
二、三被告共同对现场负有安保义务,应承担对事故发生负未尽安保义务的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妇幼保健院作为场所的管理者,且是疫苗接种活动的参与人,并不能因为街道办在现场维持秩序,就理所当然认为免除了其自身安保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非经严格的法律流程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该义务不因某一方的加入而得以免除。
医院安保人员xx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当天该院区无人在现场履行安保职责。被告XX县妇幼保健院应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责任。
XX街道办事处作为现场秩序的维护者、活动的组织者,XX社区作为活动的共同组织者,对现场负有共同的安保义务。
XX县妇幼保健院提交的事发视频及X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报告》显示,当天接种群众较多,达余人次,且集中为XX社区居民。原告是在口口相传得知消息后,前往妇幼保健院注射疫苗。事发时,原告已排入队伍,等待接种,当天无任何组织和个人告知原告当天不能接种,也无任何人员对原告属地进行甄别。队伍如果不混乱拥挤,原告则也不会被挤倒在地导致受伤。XX街道办和XX社区作为接种活动的共同组织者,应当预料到群体活动因人数众多而可能有意外情况的发生,但当天并无身着特别服饰的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也无任何安保围挡物引导人流有序排队,街道办和社区未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本案不属于应由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的情形,而属于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未尽安保义务侵权责任的情形。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中的“处警情况”显示,“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工作,未能找寻到直接致余xx倒地的人”。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侵权人。本案不属于由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由管理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本案属于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未尽安保义务侵权责任的情形,这是一种直接责任形态。
其次,补充责任是指在侵权补充责任形态中,存在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或者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等使得受害人无法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的,补充责任人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即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的,补充责任人应当全部赔偿。所以,即使有直接侵权人,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也应有管理者、组织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恳请贵院在本案证据基础上,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曹俊峰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