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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7 15:37:00

当人类进入地球村时代,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命运共同体”便已崭露头角。要理解和把握世界关系的新范式,就需要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然逻辑,在文明互鉴的维度上,探寻人类文明新形态背后的规范性指向。

原文:《探寻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规范性指向》

作者

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卢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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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人类实践指向

“文明”两字在汉语中自古便有,《易传·乾·文言》中有言:“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孔颖达对此疏作:“天下文明者,阳气在田,始生万物,故天下有文章而光明也。”此处之“文明”是一个具有评价性、规范性的概念,是指当特定天象(“见龙在田”)出现而进入新的星象运作周期时,天下便进入“文”与“明”的和谐状态。所谓“文”是指人从野蛮尚武进入优雅尚文,所谓“明”是指被光明笼罩,是一种积极的、善好的整体状态。在此本意上,“文明”的规范性意涵在古典汉语中被进一步延伸,以用于指代文德、文治、文教等个人或群体发展的高水平状态。

到了17世纪,外文中的“civilization”(或“civilisation”)开始进入东亚文化圈,“文明”与“民主”“社会”等词一样,成为用来对译外来概念的中文古典词。由此,“文明”一词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又被赋予了新的现代意义,其现代意涵在社会运动的过程中亦呈现出今意膨胀及古意萎缩的双重轨迹。在一定程度上,现代汉语中的“文明”二字已经表征出不同历史阶段下特定社会现实和*治经验的意义积淀,也由此凝聚了中国文化固有的以“人类实践”为指向的规范性特征。

恩格斯曾在《英国状况·十八世纪》中对文明作了一个最基本的论断:“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社会的素质。”这一论断揭示出,文明作为一个实践的范畴,其具体的形态将依据现实之人的社会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在具体的社会发展阶段呈现出丰富的内涵。因此,所谓“文明”,根本上标志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水平和人类实践的现实样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合集或逻辑秩序,而是始终处于变革之中的人类意向和实践价值的最高沉淀。但需要注意的是,文明形态不仅呈现于个人、社会、国家等不同层面的物理载体和关系范畴上,而且蕴含了*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价值序列和秩序承诺;并且,不论是同一文明的不同历史阶段,还是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文明形态,都会同时具有人类文明的共同特征和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样态。

因此,要理解“人类文明新形态”背后所蕴含的规范性指向,就必须理解不同的“新文明”如何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文明发展阶段。这些文明因其所处的地区、社会及其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具有不同定义与程度之“新”,更有不同的形态化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深谙此道理,因此,他们始终以“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指向,对资本主义文明形态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们拒绝对任何特定价值的过度神化,强调要以变革来实现人类实践需求和发展需要的多元价值。而人类文明新形态所指向的总是现实的、未来的人类价值,这一价值是多元的、发展的,并不存在任何一种“文明形态”具有脱离现实历史的绝对优越性。

历史融贯性与多元通约性

从不文明到文明、从次文明到主文明、从文明到更文明等过程,实际上都不可避免地蕴含了物质生产和精神文化的种种变革。“文明”所指向的不仅是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更是人类生活样式朝向未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人类历史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不同文明的生成和发展历程,因此,文明的变革和发展不可能超越历史的限度,特定历史阶段中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与意识形态化的“道德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将成为文明变革的阻力。但是,其阶级特征的进一步分化和新统治阶级的形成,亦能成为文明进步的内在驱动力,指明文明变革的方向。

由此,文明进步的内在驱动力构成了文明变革不同阶段的基本要素,同时使得“人类文明新形态”成为有机、融贯的生命体。所谓融贯,既是指在特定文明形态中过去历史与未来发展的融贯,又是指通过价值交叠而创造性诠释历史传统所形成的不同文明历史间的融贯。“生产关系”与“伦理观念”是我们理解特定文明形态的重要概念工具,它们既是文明变革的前提,也是文明变革的限度,因此,任何文明形态不会是孤立的、断裂的,其自身必然包含一种“历史融贯性”。

然而,人类的文明史始终充斥着冲突和纷争,就其基础而言,是“身份认同”与“承认”的冲突,是“价值”的纷争。文明形态作为人类观念体系的积淀成果,其“冲突”背后是相互承认与相互蔑视这两种选择之间的博弈,这一博弈存在于“共同体价值”的不同层面,也存在于个人对其自身及其所在共同体“价值认同”的不同层面,由此构成了个人道德观念、社会行为规范、*治意识形态等不同类型的文明价值冲突。

建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前提在于,把握“文明冲突”的不同类型特征和本质要素,在充分理解差异的前提下,找到不同文明之间共同的价值预设,在文明互鉴中以一种“多元通约性”奠定“新文明”之依据和方案。所谓多元,一方面是指文明价值的多元,世界文明互鉴的结果必定是容纳更多元的文明形态和文化传统,接纳更具异质性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是指互鉴形式的多元,文明互鉴的现实进路不是线性的、单一的,也不是从一方到另一方的强制和灌输,而是围绕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所进行的对话与交互。因此,“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一概念本身就预设了多元通约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多元通约性程度之高低也应成为评判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共建课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青年国家认同研究——以爱国主义情感赋能为核心”(GZGJ04)]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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